浅谈书法的雅俗共赏
作者:刘谦    来源:自贡市文艺评论家协会    发布日期:2026-03-30

刘谦

汉字诞生以来,书法即在民间不断锤炼、发展,因而在中华艺术体系中,书法是最具群众基础的艺术门类之一。其雅俗共赏的特质,使其不仅为达官显贵、文人雅士所重,亦为市井百姓、里巷民众所喜爱,群众性自古便是书法的基本属性。然而,随着书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,学界渐有“书法之难,难在雅俗共赏”“雅俗共赏不过一种理想与愿望”等论调,且附和者甚众。书法能否真正实现雅俗共赏,根本在于能否将其专业性与群众性有机融合。

审视当代书法的艺术面貌与审美特质,雅俗共赏本就是书法之美的应有内涵,既契合传统书法的审美品格,也体现了书法在专业化进程中面向大众审美普及的趋势。发展至今,书法已不再仅仅是书斋之中自娱自乐的修身之举,而逐渐转变为以展览为主要载体、面向社会传播流通的艺术“生产”方式。书法的视觉形态,多通过展览与传播面向社会公众。在此背景下,部分书法创作出现一味迎合受众趣味、弱化专业品格的倾向。长期以来,书坛对书法审美中“专业性”与“群众性”可否兼容多有争议。有人将“雅”等同于专业,将“俗”简单等同于群众性,认为二者难以共赏、更无法调和,这实则是对书法属性的片面理解。本文认为,若从创作者与欣赏者的不同视角看待书法之雅俗、专业性与群众性的关系,二者的对立便可自然化解,这也与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时代创作导向高度契合。厘清这一观念,既是正确开展书法鉴赏的基础,也是引导当代书家深入研究、端正方向的重要前提。书法艺术应在坚守专业品格的前提下彰显其社会功能,唯有让专业追求与大众审美水平更好接轨,才能真正彰显书法应有的社会意义与美学价值。

书法艺术的群众性,首先表现在其审美取向具有鲜明的人民性,追求雅俗共赏。任何艺术都离不开受众。艺术的重要使命之一,是以美滋养民众,而非仅仅停留在创作者的自我陶醉,因此,任何艺术要实现长远发展,都不能脱离广泛的、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基础。艺术创作固然离不开作者的内心情感与灵感抒发,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娱成分,但这并非艺术的本质属性,更非其主要属性。从艺术原理来看,即便在当代西方较新的艺术理论中,也十分重视受众对作品的欣赏与接受。学界普遍认为:一种艺术形式若脱离人群、不被接受,便形同无生命的墨迹,最终难免走向式微。因此,由书家抒情写意而成的作品,必须经过受众在欣赏过程中的审美再创造,才能真正焕发艺术生命力,进而实现其社会意义与美学价值。

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”,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对文艺发展方向作出的重要论述。这一论断立足艺术本质规律,深刻阐明了文艺发展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根本道理,成为引领当代中国文艺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指针。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艺术之树方能常青。总书记明确指出:文艺需要人民,文艺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鉴赏与接受。把人民群众当作文艺审美的鉴赏者和评判者,是每一位文艺工作者的天职。艺术源于生活,又高于生活。离开人民的文艺,如同无根的浮萍、无病的呻吟、无魂的躯壳。在信息高度发达、交流日益密切的当代社会,艺术家若一味强调自我情感宣泄,忽视人民这一接受主体,其作品不仅难以实现社会价值,甚至其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受到质疑。这一规律适用于各类艺术,对书法而言同样如此。书法作品唯有经过大众的鉴赏与认同,才能更好地彰显其艺术本性,实现审美、娱乐、教育与认知等多重功能。

书法由汉字书写发展而来,可以说,凡识字、能书写者,便已具备初步欣赏书法作品的基础。因此,书法堪称各类艺术中群众基础最为深厚、最应体现“人民性”的艺术门类。义务教育的普及,使全民具备基本读写能力,绝大多数中国人乃至不少海外人士,都能对书法形成初步的审美感知。当然,专业的书法鉴赏与创作,仍需系统的技法训练与长期积累,但只要肯于研习,皆可有所进益。正因如此,书法拥有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,并伴随中华文化代代传承、不断演进,最终形成五体兼备、风格丰富的成熟艺术。其应用场景亦极为广阔:官府文告、民间尺牍、节日楹联、宗教典籍,处处可见书法身影。无论从受众数量还是应用范围来看,书法都是一门极具大众化品格的艺术,最能体现“以人民为中心”创作导向的艺术形式。

基于书法深厚的群众性需求,当代书法创作更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书法家须倾听人民心声,创作人民能够接受、乐于欣赏的作品。这既是当前书法界拨正方向、走向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,也是当代书家守正创新,更好发挥书法教化与审美功能的职责与道义所在。